賣出去的貨被退回或打折,營業稅怎麼處理?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退還買受人的營業稅於發生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依買方是否營業人、是否已申報,收回發票或取得折讓證明單
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第3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銷售額是否已申報,分別收回原發票或取得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第2項:證明單一式四聯;第20-1條:電子發票以電子方式開立證明單。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在哪一期扣(營業稅法第15條)
〔官方〕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官方〕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推論〕扣減的時點是退回或折讓發生的那一期,不是回頭改原本開發票的那一期。
買方是營業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官方〕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買方是消費者(同條第1項第2款)
〔官方〕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證明單四聯(同條第2項)
〔官方〕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2項:「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電子發票與經銷獎勵金
〔官方〕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1條: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官方〕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9月開立未稅10萬元、稅額5000元的發票給公司客戶,並已在9-10月期申報;11月同意折讓未稅1萬元。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於11-12月期銷項稅額中扣減1萬元×5%=500元;買方則於同期進項稅額中扣減500元。
處理時(本文建議)
- 先確認買方是營業人還是消費者、原銷售額是否已申報
- 證明單第一、二聯自己留,第三、四聯交給買方
- 經銷合約的獎勵金另立科目,對應折讓處理
- 申報問題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