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行號、合夥做生意,營所稅要繳嗎?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所得額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第2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直接歸併。第14條第1項第1類: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施行細則第65條之1:獨資合夥被扣繳的稅額,按出資比例或約定盈餘分配比例於綜所稅中減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07年度起適用;國稅局提醒非小規模者的營利所得不在查詢資料範圍內。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三十秒答案(第71條第2項)
〔官方〕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推論〕所以行號本身不繳營所稅,但不是不必申報;稅負轉到老闆或合夥人身上,用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計算。
小規模營利事業(第71條第2項但書)
〔官方〕第71條第2項但書:「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官方〕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納稅人可依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資料合併申報。
營利所得怎麼算(第14條第1項第1類)
〔官方〕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包括「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推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看的是當年度「應分配」的盈餘,與合夥事業有沒有實際把錢匯給合夥人是兩件事。
行號被扣繳的稅(施行細則第65條之1)
〔官方〕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之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71條第2項或第75條第4項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推論〕例如行號的銀行存款利息被扣了10%,這筆扣繳稅額不是由行號退回,而是在資本主或合夥人自己的綜所稅中扣抵。
年度的演變
〔官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104年度至106年度,獨資合夥組織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扣繳稅額計算結算稅額並自行繳納;自107年度起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
〔推論〕查舊年度的補稅或救濟案件時,要先確認適用哪一個年度的規定。
漏報營利所得
〔官方〕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其盈餘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該局舉例,某商號資本主漏未列報取自商號之盈餘,經查獲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官方〕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課稅所得額自行列報。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甲、乙合夥開店,約定盈餘各半,營所稅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100萬元:甲、乙各列報營利所得50萬元,併入各自的綜合所得總額。
〔本文自行計算〕同一合夥事業的存款利息扣繳稅額2000元:甲、乙各在綜所稅應納稅額中減除1000元。
5月報稅前(本文建議)
- 先確認行號是不是小規模營利事業
- 非小規模者,從營所稅申報書抄出課稅所得額
- 合夥人依約定比例列報,留存合夥契約
- 漏報時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
- 個案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