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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或入境帶多少現金要申報?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新臺幣逾10萬元、外幣逾等值1萬美元、有價證券逾等值1萬美元、黃金逾等值2萬美元應向海關申報;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未申報者超額部分沒入或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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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稅務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申報與查詢流程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至第5項、第15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2條、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3項:同一人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外幣逾等值1萬美元、新臺幣逾10萬元、有價證券逾等值1萬美元、黃金逾等值2萬美元、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逾新臺幣50萬元應申報;入境經紅線檯、出境至海關出境服務檯;新臺幣超過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外幣與新臺幣超額部分沒入,有價證券、黃金、物品處相當價額罰鍰。財政部關務署說明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應申報,超過部分封存於海關。

出國或入境帶多少現金要申報?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新臺幣逾10萬元、外幣逾等值1萬美元、有價證券逾等值1萬美元、黃金逾等值2萬美元應向海關申報;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未申報者超額部分沒入或處罰鍰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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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申報門檻(辦法第3條)

〔官方〕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第1項: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下列物品」,應向海關申報:第1款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第2款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金;第3款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第4款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第5款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官方〕辦法第2條: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等;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官方〕財政部關務署問答:現鈔3種幣別限額各自獨立計算;攜帶人民幣入境超過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怎麼申報(辦法第4條)

〔官方〕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攜帶洗錢防制物品入出境登記表,或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查驗後通關。第2款:出境者,應填具登記表或連線申報,至海關出境服務檯向海關申報查驗後通關。

〔官方〕辦法第4條第3項:「新臺幣現金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官方〕財政部關務署問答: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超過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額部分雖經申報應予退運。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說明: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申報,依規定申報者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

沒申報的後果(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

〔官方〕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4項: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規定申報者,其超過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其超過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官方〕第14條第5項:新臺幣未依規定申報者,其超過規定金額部分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

〔官方〕第15條:海關查獲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應予扣留;扣留之物為外幣、新臺幣現金者,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入境時帶等值1萬5千美元的外幣而未申報,依第14條第4項,超過1萬美元的5千美元部分會被沒入;若有走紅線檯申報,外幣可全數攜入。

〔本文自行計算〕一家三口各帶新臺幣9萬元,依辦法第3條每人各自計算,都未逾10萬元;但若全部由一人攜帶27萬元,就超過門檻。

〔推論〕申報本身不收稅費;黃金另涉輸入許可,攜帶前先向關務署或國際貿易署確認。

出發前(本文建議)

  • 分幣別計算新臺幣、外幣、人民幣與有價證券
  • 超過門檻就走紅線檯或出境服務檯申報
  • 保留換匯或提款單據
  • 不要為了避開門檻把現金拆給同行者
  • 大額資金改以匯款處理

本站相關標籤

#稅務 #報稅的民眾 #文章 #觀念說明 #關稅與海關申報

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洗錢防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4條第1項
    • 第14條第2項
    • 第14條第3項
    • 第14條第4項
    • 第14條第5項
    • 第15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2.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
    • 第3條第1項
    • 第4條第1項
    • 第4條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3. 洗錢防制物品申報問答財政部關務署 · 2026-10-17
    • 現鈔3種幣別限額各自獨立計算
    • 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超額部分雖經申報應予退運
    • 黃金總價值逾等值美金2萬元者應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 入境經紅線檯、出境至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
    • 發布日期2024-11-26
  4. 旅客入境通關須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2026-10-17
    • 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申報,依規定申報者攜帶金額不予限制
    •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申報,超過部分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頁面更新日期1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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