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商品拿來送人或自用也要開發票報營業稅嗎?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轉供自用、無償移轉、解散餘存、抵償債務、代購與代銷,視為銷售貨物;施行細則第19條:依時價或約定價格認定銷售額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營業人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委託人、委託他人代銷及銷售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第4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及第2款以時價為準,第3款至第5款以代購實際價格或約定代銷價格為準,並應訂立書面契約;第25條:時價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什麼是銷售(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第2項)
〔官方〕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官方〕第3條第2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沒收錢也算銷售的五種情形(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
〔官方〕第3條第3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官方〕第3條第4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推論〕第1款、第2款的共同點是貨物離開營業人的銷售流程,卻沒有一般買賣的代價;第3款至第5款則是代購、代銷關係中,法律把交付或銷售當作一次銷售。
銷售額怎麼認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5條)
〔官方〕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官方〕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官方〕施行細則第25條:「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拍賣也在範圍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官方〕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視為銷售貨物,包括海關拍賣或變賣扣押物、擔保品、逾期不報關、不繳納關稅或不退運貨物在內,並不受第十九條之限制。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食品店把一批同時期市場售價5萬元(未稅)的商品拿去送客戶,以5%稅率試算,銷項稅額為5萬元×5%=2500元。
〔本文自行計算〕公司結束營業時倉庫還有時價20萬元(未稅)的存貨,依第3條第3項第2款視為銷售,銷項稅額為20萬元×5%=1萬元。
碰到這些情形時(本文建議)
- 公司自用或送禮的商品,記下品名、數量與當時售價
- 代購、代銷先簽書面契約,寫清楚約定價格
- 準備解散前盤點存貨,與清算申報一起規劃
- 個案適用問題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