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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到了卻壞掉、送展覽後還要運回去,關稅可以免嗎?關稅法第50條:運輸途中損壞致無價值等5種情形免徵關稅;第51條: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的貨物1個月內申請免稅;第52條:貨樣、展覽品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稅;第53條:出口後1年內原貨復運進口免稅;第54條:暫准通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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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50條:運輸途中或起卸時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聲明、起卸後驗放前因天災事變致無價值、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腐爛致無價值非因保管不慎、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核准、貨物性質自然短少者,免徵關稅;第51條:進口貨物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機器設備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核准後6個月內報運進口;第52條: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等,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財政部核定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延長須於期限屆滿前申請;第53條:貨樣、工程機械、展覽物品、藝術品等,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第54條: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者免徵,逾期未復運出口由保證機構代繳。

貨到了卻壞掉、送展覽後還要運回去,關稅可以免嗎?關稅法第50條:運輸途中損壞致無價值等5種情形免徵關稅;第51條: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的貨物1個月內申請免稅;第52條:貨樣、展覽品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稅;第53條:出口後1年內原貨復運進口免稅;第54條:暫准通關證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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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貨物到港就壞了(第50條)

〔官方〕關稅法第50條: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第1款「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第2款: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第3款: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官方〕第50條第4款:「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第5款: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推論〕條文要件是「致無價值」;還有部分價值的損壞,不在第1款至第3款的範圍。第1款也要求進口時就向海關聲明,事後才發現的情形要另外判斷。

國外廠商賠償或換貨(第51條)

〔官方〕第51條第1項: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第2項: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辦。

〔官方〕第51條第3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其延長,以六個月為限。」

進口後要運回去(第52條)

〔官方〕第52條第1項: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官方〕第52條第2項: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

〔官方〕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說明:延長申請依法不適用事後補辦,一旦超過法定期限,海關將無法受理,屆時依法將原繳保證金抵繳進口關稅;可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延長。該關並舉例,宮廟自國外進口神轎、神尊,於國內進行宗教文化交流活動後原貨復運出口,可依第52條申請免稅。

出口後要運回來(第53條)

〔官方〕第53條第1項: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等,「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推論〕出國參展的樣品、表演團體的道具,回國時要能證明是同一批原貨,出口時的報單與貨物明細就是關鍵文件。

暫准通關證(第54條)

〔官方〕第54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展覽品5月10日進口:6個月期限自5月11日起算,到11月10日;要延長,須在11月10日前提出書面申請。

〔本文自行計算〕機器設備3月1日進口、4月20日試車發現規格不符:調換貨物的申請期限自4月21日起算3個月,到7月20日。

出貨前(本文建議)

  • 短期進出口的貨物,先確認是否在第52條、第53條列舉或財政部核定的品項
  • 保留報單、貨物照片與序號,證明是原貨
  • 在月曆記下復運期限,延長要在期限前申請
  • 損壞貨物進口時當場向海關聲明
  • 疑問洽關務署0800-00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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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關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0條
    • 第51條第1項
    • 第51條第2項
    • 第51條第3項
    • 第52條第1項
    • 第52條第2項
    • 第53條第1項
    • 第54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2. 遵期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維免徵關稅權益財政部關務署(財政部全球資訊網,2026-06-30) · 2026-10-17
    • 第52條貨物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
    • 延長申請應於出口期限屆滿前提出,不適用事後補辦
    • 逾期將保證金抵繳進口關稅
    • 可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延長
  3. 善用關務署查詢服務 以掌握貨物復運出口、復運進口免稅優待資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10-17
    • 宮廟進口神轎神尊交流後原貨復運出口可依第52條申請免稅
    • 出口樣車展示後原貨復運進口可依第53條申請免稅
    • 財政部核定免稅清冊公告於關務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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