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租稅規避?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稅捐機關依實質經濟事實課稅並負舉證責任,租稅規避補稅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原則不另處罰,交易前可申請諮詢、6個月內答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認定課稅構成要件事實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第3項: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為租稅規避,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第4項: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第7項: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15%計算並按日加計利息;第8項:不得另課逃漏稅捐處罰,但有隱匿或虛偽不實陳述等情形者不在此限;第9項:得於交易前申請諮詢,稽徵機關應於6個月內答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解釋與認定的依據(第7條第1項、第2項)
〔官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官方〕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什麼叫租稅規避(第3項)
〔官方〕第3項:「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推論〕條文的要件可以拆成:為了租稅利益、違背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達成與常規交易相當的經濟效果。單純選擇稅負較低、但符合立法目的的合法安排,不在這個定義內。
誰負舉證責任(第4項、第5項)
〔官方〕第4項:「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官方〕第5項:「納稅者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官方〕第6項: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者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滯納金與利息(第7項)
〔官方〕第7項: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自該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文自行計算〕應補繳稅款100萬元:滯納金100萬元×15%=15萬元。利息部分以115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1.72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公布)、期間300日計:100萬元×1.725%÷365×300≒1萬4178元。其他年度依該年1月1日利率計算。
原則不另處罰與但書(第8項)
〔官方〕第8項:「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推論〕租稅規避本身以補稅、滯納金與利息處理;一旦有但書所列的隱匿、虛偽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就回到各稅法的處罰。
交易前可以先問(第9項)
〔官方〕第9項:「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規劃交易時(本文建議)
- 重大交易先寫下商業目的,保留決策紀錄
- 安排與交易常規差距大時,考慮依第9項先申請諮詢
- 稽徵機關查核時如實提供資料,避免落入第8項但書
- 對核定有疑問,可洽各地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或撥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