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漏報會罰多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未登記營業等7種情形,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第52條:漏開或短開發票於申報期限前查獲,處稅額5倍以下、最高100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逾期30日未申報亦未繳納、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註銷或停業後仍營業、虛報進項稅額、逾期30日未繳納營業稅或其他漏稅事實,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第2項: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但確有進貨且實際銷貨人已補稅處罰者免罰。第52條: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按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最高100萬元,1年內查獲達3次者停止營業。第53條:停業處分最長6個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每期所漏稅額2000元以下免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財政部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稅務意見;個案請撥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查證日2026-10-17。
7種漏稅情形(第51條第1項)
〔官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7款依序是:
- 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 第2款: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 第3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 第4款: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 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
- 第6款: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 第7款:其他有漏稅事實
〔推論〕罰鍰的計算基礎是「所漏稅額」,不是銷售額;條文只寫上限5倍,實際倍數由稽徵機關裁處。
虛報進項的但書(第51條第2項)
〔官方〕第51條第2項:有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推論〕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確有進貨、憑證確由實際賣方交付、實際賣方已補稅受罰。
漏開、短開發票(第52條)
〔官方〕第52條第1項: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第2項: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推論〕第52條處理的是申報期限前就被查到的漏開、短開;若已過申報期限而短漏報銷售額,屬第51條第1項第3款的範圍。
停業處分最長6個月(第53條)
〔官方〕第53條第1項:主管稽徵機關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停業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第2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免罰門檻與自動補報
〔官方〕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依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第2項另列網路申報登錄錯誤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等情形免罰。
〔官方〕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屬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第3項:補繳稅款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某期少報應稅銷售額100萬元,稅率5%,所漏稅額5萬元:除補繳5萬元外,第51條罰鍰上限為5萬元×5=25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若同樣的5萬元稅額,是在申報期限前被查到漏開發票,第52條上限一樣是25萬元;若漏開金額大到稅額×5超過100萬元,罰鍰以100萬元為限。
自己發現錯了(本文建議)
- 還沒被檢舉、調查前,先更正申報並補稅
- 進項憑證與實際交易對象核對一致再申報扣抵
- 發票開立日與收款日對帳,避免期末漏開
- 個案撥0800-000-321洽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