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贈與是什麼?低價買賣、代償債務、用子女名義買房都可能被課
沒簽贈與契約也可能要繳贈與稅。替家人還債、低價賣屋、出錢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各自怎麼計入一次看。

沒有簽贈與契約,也沒有直接轉帳給對方,仍然可能要繳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列了 6 種財產移動,法條用語是「以贈與論」,一般稱為視同贈與:外觀是買賣、還債或出資,實質上卻是一方無償讓另一方得到財產。
這些情形最常出現在家人之間:爸媽替子女繳房貸或卡費、用很低的價格把房子賣給兒子、付錢買房卻登記在女兒名下。以下逐款說明被計入的金額怎麼算、國稅局的實例,以及哪些移轉不在範圍內。
第 5 條的 6 種情形一覽
| 款次 | 情形 | 計入贈與的金額 | 常見例子 |
|---|---|---|---|
| 第 1 款 |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 | 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 同意借款人不必還錢 |
| 第 2 款 |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 | 差額部分 | 以遠低於價值的價格把財產賣給家人 |
| 第 3 款 |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 資金;購置不動產時為該不動產 | 出錢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 |
| 第 4 款 |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 出資與代價的差額 | 子女只付一小部分,其餘由父母出 |
| 第 5 款 |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 | 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 | 未成年子女名下新增不動產 |
| 第 6 款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 視為贈與,能證明付款者除外 | 兄弟之間買賣房屋 |
6 款的共同點是看資金從哪裡來、最後財產歸誰。第 1、2、4 款只計算無償或差額的部分;第 3、5、6 款則可能把整筆財產都算進去,影響最大。
替人還債、免除欠款:第 1 款
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以贈與論。臺北國稅局舉的例子是: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這筆免除的欠款就是贈與。
施行細則補了兩個邊界。第 2 條規定,債務人依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公司法進行和解、更生、清算或重整,債權人因此無法十足受償,免除的差額不屬於贈與。第 3 條規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代主債務人清償,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時,保證人的代償不視為贈與。
父母替成年子女清償貸款或卡費,也屬於替人承擔債務的型態。金額加上當年度其他贈與超過 244 萬元時,就要依一般贈與規定申報。
低價賣給家人:第 2、4 款只算差額
第 2 款處理「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計入贈與的是差額部分;第 4 款處理出資替他人購置財產,但對方只付出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計入的是出資與代價的差額。
條文沒有規定「顯著不相當」的固定比例,個案由國稅局依財產價值與實際付款認定。賣方若是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還會同時碰到第 6 款的付款舉證要求,放在後面的二親等買賣一節說明。
用子女名義買房:贈與的是房子本身
第 3 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資金以贈與論;但購置的是不動產時,以該不動產論。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不動產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所以贈與金額是房地的現值,不是付出的買價。
臺北國稅局 2026 年 2 月 12 日的新聞稿比較了兩種做法。一戶總價 1,800 萬元的房地,頭期款 360 萬元,買入時現值 800 萬元:
| 做法 | 贈與總額 | 應納贈與稅 |
|---|---|---|
| 父親只送 360 萬元頭期款,兒子自己簽約、自己背房貸 | 360 萬元 | 11 萬 6,000 元 |
| 父親自己付清 1,800 萬元,指定登記在兒子名下 | 房地現值 800 萬元 | 55 萬 6,000 元 |
兩種做法的贈與稅差距,來自贈與的標的不同:前者送的是現金,後者送的是一整戶房地。國稅局也提醒,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轉帳頭期款時,在款項存入子女帳戶時就構成贈與,要依實際金額報繳。房地過戶的其他稅費見房屋贈與稅計算。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第 5 款
第 5 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突然出現房地或股票。
臺北國稅局說明這類案件的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申報期限從這些日期的次日起算 30 天,流程見贈與稅申報流程。
二親等以內的買賣:付款證明是關鍵
第 6 款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的買賣先推定為贈與。要推翻這個推定,買方得拿出兩樣東西:確實付款的證明,以及這筆錢既非賣方借給他、也非賣方擔保向別人借來的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與姻親,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姊妹,以及配偶的父母與兄弟姊妹、子女的配偶;夫妻之間則不屬於這一款。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同樣強調,這兩個條件缺一個,就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付款的金流、資金來源都要能說明。兄弟姊妹之間的其他贈與規定,見父母、子女與兄弟姊妹的贈與免稅額。
不以贈與論的幾種移轉
臺北國稅局的常見問答列出幾種不屬於贈與的情形:
- 夫妻之間的買賣:配偶不是民法所定的血親或姻親,不適用第 6 款,不必申報贈與稅。
- 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給付他方的財產:不屬於贈與行為;協議書以外的給付要自行舉證。
- 營利事業、社團或財團法人的贈與:贈與稅只課自然人的贈與行為。
父母替受其扶養的子女付生活費、學費與醫療費,則屬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兩者效果不同:前面三種根本不構成贈與;扶養費用則屬於贈與,只是不列入贈與總額。
被認定為贈與之後
以贈與論的情形,和一般贈與一樣由贈與人申報,期限同樣是超過免稅額那次贈與發生後 30 日內。沒有申報而被國稅局查到,依第 44 條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罰鍰;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依第 46 條處所漏稅額 1 倍至 3 倍罰鍰。
受贈的房地日後出售,房地合一稅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作為成本,持有期間從受贈登記日重新起算,見房地合一稅 2.0 個人版。改走繼承又是另一套規則,比較見房子贈與還是繼承。
常見問題
父母借錢給子女買房,會不會被當成贈與?
條文以「無償」為核心。借貸若有借據、約定還款並實際還款,屬於借貸關係;之後若同意子女不用還,就落入第 1 款「無償免除債務」,免除的金額以贈與論。個案是否屬實質借貸,以國稅局查核認定為準;借據與還款安排拿不準時,可先請教會計師,或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爸媽幫已成年子女付信用卡費,要報贈與稅嗎?
替子女清償債務屬於承擔債務的型態。償還金額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 244 萬元的免稅額,就要申報;在額度內則免辦申報。
用自己的錢替太太買房登記在她名下,算視同贈與嗎?
第 3 款的型態成立,但配偶相互贈與依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不動產過戶仍須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見夫妻贈與。贈與稅的整體規則見贈與稅總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