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的股票、基金、車輛、債權怎麼估價?上市櫃收盤價、未上市資產淨值與珍寶、古物一次看
股票、基金、車輛、債權各有各的估價基準;上市櫃股票用死亡日收盤價,未上市股票用資產淨值再調整。函釋多為舊令,是否沿用請洽國稅局。

房子用公告價格、存款看死亡日餘額,這兩種大家比較熟。但被繼承人名下如果有股票、基金、車子、借出去的錢,或是自己開公司的股份,遺產稅要用哪一個數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的原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施行細則第四章再依財產種類訂出估價方式。本文把股票、基金、車輛、債權、珍寶、古物等非不動產財產逐類整理,查證日為 115 年 10 月 16 日。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 回答:上市、上櫃、興櫃、私募與未上市股票,以及基金、車輛、債權、珍寶、古物、共有財產各用什麼基準估價,申報要附哪些文件。
- 不回答:房屋土地怎麼估(見房屋土地遺產怎麼估價)、存款與生前提領(見存款與生前提領怎麼算)、保險金(見身故保險金與遺產稅),也不替個案算出一個價值。
- 法規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為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版,施行細則為 110 年 4 月 26 日修正版,兩者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都沒有廢止標記。2026 年 9 月修正的是本法第 6、17-1、23、26、30、41、51 條,第 10 條沒有被這次修法改動;細則的修正日期仍是 110 年 4 月 26 日。
- 函釋說明:文中財政部函令,引用自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ttc.mof.gov.tw)所列 112 年版彙編,多數是民國 60 到 90 年代發布。彙編沒有逐則註明現在是否仍沿用,個案請以國稅局認定為準。
先看原則:死亡日的時價
第 10 條第 1 項寫: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的時價為準。第 3 項再把「時價」拆開: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的時價,本法沒有規定的,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定的方式,主要就在施行細則第 25 到 41 條。細則第 41 條是兜底:遺產價值的計算,本法及細則沒有規定的,依市場價值估定。
一張表看各類財產怎麼估
| 財產 | 估價基準 | 依據 |
|---|---|---|
| 上市、上櫃股票 | 死亡日(繼承開始日)收盤價;當日無買賣價格,用前一個有交易日的收盤價;價格劇烈變動,用死亡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 | 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 |
| 興櫃股票 | 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當日無買賣價格,用前一個有交易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價格劇烈變動,用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的平均價格 | 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 |
| 初次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前的股票 | 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的價格 | 細則第 28 條第 2 項 |
| 私募股票(同種類有上市、上櫃或興櫃買賣) | 當日價格與前一個月內各日價格平均,從低估定 | 細則第 28-1 條 |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公司股票(含私募普通股) | 死亡日公司資產淨值,再依規定調整 | 細則第 28-1 條、第 29 條 |
| 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出資 | 準用未上市股票的估價 | 細則第 29 條第 3 項 |
| 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的死亡日淨資產價值 | 財政部 89 年 3 月 17 日台財稅第 0890452270 號函 |
| 車輛、船舶、航空器 | 原始成本減合理折舊;不能提出原始成本證明或證明與事實顯不相符的,按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 | 細則第 26 條 |
| 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市價的物品 | 得由專家估定 | 細則第 25 條 |
| 債權 | 債權額;有約定利息的,加計至死亡日已經過期間的利息 | 細則第 27 條 |
| 共有財產、共營財產 | 先估計財產的總淨值,再核算被繼承人遺產部分的價值 | 細則第 40 條 |
| 其他沒有規定的 | 依市場價值估定 | 細則第 41 條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看死亡日收盤價
假設例(數字是本文假設的,不是官方範例,也不是個案試算):被繼承人死亡日持有甲公司上市股票 20,000 股,死亡日收盤價 65 元,這批股票的遺產價值就是 130 萬元。如果死亡日剛好股市休市、沒有買賣價格,則要改用前一個有交易日的收盤價;假設那天收盤價 62 元,價值變成 124 萬元。
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的第三種情形——「其價格有劇烈變動」——條文沒有訂出漲跌幅的標準,什麼程度算劇烈變動,官方條文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請洽國稅局。
幾點補充:
- 估定出來的價值不是賣掉實拿的錢。財政部 87 年 11 月 26 日台財稅第 871972801 號函寫:股票作為遺產標的時,課稅價值是估定價值,不是變現或清算價值,所以按收盤價或淨值估定時,不准預先扣除出售時應繳的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 即使發行公司在死亡日當天已經除權或除息,財政部 73 年 11 月 7 日台財稅第 62659 號函的結論仍是依死亡日(繼承開始日)收盤價估值。
- 申報時要附: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以及股票價格相關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3111 第 12 項)。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看資產淨值,再調整
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寫:這類股票以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並依下列情形調整:
- 公司資產中的土地或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的,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 公司持有的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 28 條的方式估價。
什麼叫資產淨值?財政部 66 年 8 月 15 日台財稅第 35440 號函說,是營利事業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的差額。入口網問答 3403 補充了幾個計算重點:土地房屋要改用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要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以帳面價值為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以稽徵機關核定的數額為準。財政部 99 年 6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126800 號令寫明:屬繼承日上一年度起算前 5 年內的未分配盈餘,以依所得稅法核定的各該年度數額為準,部分年度尚未核定致無法確定的,以各該年度帳載數為準;屬繼承日上一年度往前推算第 6 年及以前年度的,則以該第 6 年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準。
另外兩個方向:
- 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的,應核實認定。
- 財政部 66 年 9 月 9 日台財稅第 36085 號函:死亡日公司已經沒有資產淨值的,股票即無遺產價值。
事業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價值準用上述估價(細則第 29 條第 3 項);入口網問答 3403 另寫,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的獨資、合夥商號,也依同樣方式處理,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以登記資本額估算。申報時要附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以及公司在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與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入口網問答 3111 第 13 項)。
假設例(刻意省略土地增值稅準備與未分配盈餘的調整,只示範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乙公司帳列資產總額 1,500 萬元,其中土地帳面 500 萬元、死亡日公告土地現值 800 萬元,負債 300 萬元。土地改按 800 萬元計算,資產增加 300 萬元,資產淨值=(1,500+300)-300=1,500 萬元。若被繼承人持有 40% 股份,價值約 600 萬元。按持股比例分攤是本文為了計算方便的假設〔推算〕;官方條文寫的是「以資產淨值估定」,沒有寫明分攤方式,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基金與 ETF
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財政部 89 年 3 月 17 日台財稅第 0890452270 號函寫: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的繼承日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
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基金(例如 ETF)呢?可能適用兩種規則:一是細則第 28 條,文字是「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按收盤價估定;二是上述 89 年函,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按公告的淨資產價值計價。ETF 該適用哪一種,條文與函釋都沒有明寫,官方也沒有說明,本文不代為判斷,請洽國稅局。
車輛、珍寶、古物與黃金
- 車輛、船舶、航空器:細則第 26 條,以原始成本減合理折舊為準;不能提出原始成本證明,或證明與事實顯不相符的,按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
- 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市價的物品:細則第 25 條,得由專家估定。
- 黃金、現金:入口網問答 3201 把黃金、現金、股票、債權等列為應合併申報的財產;但細則沒有為黃金單列估價方式,適用第 41 條「依市場價值估定」時,選哪一天、哪一種牌價,官方條文沒有說明,請洽國稅局。
家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與職業工具,第 16 條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額度,額度金額會依物價指數調整(第 12-1 條),見遺產稅免稅額是多少。
借出去的錢(債權)
細則第 27 條:債權以債權額為價額,有約定利息的,加計到死亡日為止已經過期間的利息。有兩個相關規定可以一起看:
- 第 16 條第 13 款:被繼承人的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的,不計入遺產總額。
- 財政部 72 年 1 月 10 日台財稅第 30105 號函:申報時因實際上有不能估價的困難,在補充說明書陳明俟查明後補報,嗣後核定有債權額的,這種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得免依第 45 條處罰。這則函釋針對的是個案的特定事實,是否適用到其他個案,官方沒有另外說明。
申報前可以先做的事
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第一步是查清楚;國稅局的財產參考清單與金融遺產查詢,流程見財產參考清單怎麼申請。清單只供參考,沒有列在清單上的財產仍要自己盤點並依法申報(該文有說明)。海外財產的課稅範圍與估價證明,另見海外財產要報遺產稅嗎。全部財產怎麼加總、減除、套稅率,見遺產稅怎麼算。
常見問題
死亡那天股市休市,股價用哪一天?
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寫:當日無買賣價格的,依死亡日前最後一日的收盤價(興櫃為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價格有劇烈變動的,改用死亡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
未上市公司已經虧損,股票還要列入遺產嗎?
要看死亡日有沒有資產淨值。財政部 66 年 9 月 9 日台財稅第 36085 號函寫:死亡日公司已經沒有資產淨值的,股票即無遺產價值。公司如果還有資產淨值,就依細則第 29 條計算;公司已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的,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要求核實認定。
遺產稅算出來的股票價值,和我之後賣出的價格不一樣怎麼辦?
兩者本來就不同。財政部 87 年 11 月 26 日台財稅第 871972801 號函說明,遺產課稅價值是「估定之價值,而非變現或清算價值」。函釋寫明的是估價時不預先扣除出售時的證券交易稅與手續費;日後實際賣出的稅負怎麼算,不在本文範圍。
基金申報時要附哪些文件?
開放型基金的估價基準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的死亡日淨資產價值(財政部 89 年函)。至於申報要附哪些文件,入口網問答 3111 的清單列出存款、上市櫃與興櫃股票、未上市股票、信託等,沒有單獨列出基金一項,官方沒有說明,請洽國稅局。
黃金、收藏品要怎麼估價?
細則第 25 條規定珍寶、古物、美術品等不易確定市價的物品得由專家估定;黃金沒有單列估價方式。官方資料沒有說明估價時應採用何種牌價或鑑價文件,請洽國稅局。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不構成個案稅務建議;估價的細節與函釋沿用狀況每年可能調整,請以國稅局最新說明為準。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